3月5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做出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政府将继续落实科技体制改革的相关举措,完善创新科技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机制,促进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及转化应用,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科技支撑能力,实现创新引领发展。
毋庸置疑,本届两会对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着重笔墨,再度印证了我国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核心位置”的战略布局与政策决心。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迈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正在愈发关键。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科技支撑能力的强健发展,不仅来自于科研机构及科技企业蓬勃的创新活力,更依赖于适宜创新的社会及市场环境,依赖于一套能够将优质科研成果有效转化,且激励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
近些年来,国家顶层设计以及相关改革已经日益体现出对这一方向的高度重视,中央及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与政策措施,试图深化改革我国科技体制,打破科技创新过程中的经济壁垒、行政壁垒,激发微观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力。例如,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模式的创投基金在各地涌现,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业创新领域;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面向专利研发与申请活动的针对性资助与补贴政策,降低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成本约束。我国现行出台的创新发展支持政策正在取得显著成效,完善我国科技创新生态体系也已经迎来了良好的机遇期,那么接下来的改革重心应为什么呢?基于观察与思考,笔者认为,面对科技体制改革这一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现阶段我们应着力把握住“一个主干+两个外围”,在里外呼应中将牵制科技创新高效发展的束缚因素逐个击破。
这里所谓的“一个主干”,即指在科技创新与转化活动中构建明确的产权归属关系。要准确理解当前科创领域的产权关系矛盾,则必须诉诸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若干年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与制度演变。由于我国绝大多数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均为国家出资运营的公立机构,因此其产出的科技成果被定性为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需严格遵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环节繁多的分级审批、资产价值评估等国有资产处置手续,使得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在实践中受到明显约束。基于此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在2015年进行修订,决定将作为无形国有资产的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取消了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批准和备案的行政程序。然而,这一制度变化目前尚未得到透彻的实践。财政部、教育部、工信部等部门尚未调整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相关条例中仍然强调对无形国有资产处置的严格管理,一直未出台能够与新《转化法》相互协调、配套实施的无形国有资产处置的规范性制度文件。法律条文上的冲突与行政管理制度的不一致,使得高校与科研院的研发成果产权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阻滞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因此,进行有效的法规整合,消除现有法律或政策文件间的不自洽、不完善区域,将公立高校、研究机构科研成果的产权关系归属清晰落地,是当下核心的改革要害。
当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构建完善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在破解“产权关系”这一主要矛盾以外,健全高效的“外围基础设施”也不容忽视。前面提到的“两个外围”,其一为多方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另一则为优化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资助与科技金融机制。
在一套较为成熟的科技创新体系中,应存在大量竞争活跃的科技服务机构,发挥其专业性机能,解决科技创新与转化应用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供需要求不匹配、信任缺失以及搜寻成本过高、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和投资前景难以把握等问题。当下,我国科技服务领域依然部分延续着若干年前的管理路径,科技服务机构多具有行政色彩和事业单位背景,对财政资助及政策支持的依赖性较强,难以形成充分竞争、具有创新活力的科技服务市场。针对这一瓶颈,有关政策应着重鼓励市场化、社会化的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秉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的“去行政化”改革方法,培育和充实多元化的科技服务市场参与主体。而在引入新兴市场主体的同时,也要“因地制宜”地改造与利用高校及研发机构内部的技术转化办公室,充分调动发挥其优势与主动性,更紧密地从研发前线挖掘价值。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所谓提升机构的服务能力,其本质实际在于提升人的能力。科技服务作为方兴未艾的新领域,对专业化人才的要求极高,需要大量具备技术研究、经济管理、法律咨询、交易决策等方面综合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行业人才,因此加速储备该领域的人力资本、建设人才队伍也是不容忽略的。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作为具有准公共品性质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政府对此提供资金支持,进行投资引导与市场整合。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前些年的调研报告显示,我国有一半左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受制于资金限制未能成功落地,说明经济门槛仍然在发挥较强的约束作用。因此,建设有效的资助制度和繁荣的科技金融,为科技创新与应用领域“疏通血液”,是加速释放我国科技创新活力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对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的资助形式较为单一,大多以政府直接资助项目的方式提供资金,难以针对性地发挥作用。政府应当有意识的逐步拓展资助形式,借鉴针对企业与研发机构间的合作提供资助等方式,形成行政专项资金多样化的资助。而在行政专项资金资助外,我国也尚未形成较为有效的市场化科技金融机制,中小企业的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面临较高的资金约束和融资成本。对此,应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充分发挥风险投资、中小金融机构等主体的作用,鼓励和发掘市场化的资金来源,充分利用风险投资、中小金融机构等渠道,化解中小企业在科创转化面临的资金困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易及的科技金融支撑。
总之,正如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明确强调的,“要在推动科技体制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上下功夫,绝不能让改革政策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只有落实在科学合理的机制设计上,落实在清晰可实现的改革日程上,落实在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有效协作上,才能从宏大的愿景转变为助力中国经济新发展的核心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