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金融政策要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处理好恢复经济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并完善金融业者的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制度。这对今后的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并划出重点。这里笔者也提出一个问题:如何评价与考核金融监管者?实践领域 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关键绩效指标)是企业管理考核的内容。如果金融监管者自身也有KPI,这个KPI应该是什么?是上市金融企业利润或市值最高?是确保市场中没有一家金融机构破产?还是金融机构业务层面的消费者投诉与诉讼比例最低?
金融监管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和施政目标。以前一般认为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保证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基于以上目标,不难看出以前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重点:金融体系安全与消费者利益保护。如果据此建立我国金融监管者的KPI,其指标体系应该重点反映以上两方面内容,但仅限于此又是不完备的,就当前中国经济环境而言,其不完备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缺乏评价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效率效果的KPI。目前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基本上限于金融体系内部兜圈圈,考核金融企业财务与经营安全性的指标系统而庞杂,至于金融监管是否提升了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效率与效果,这样的评价标准是缺乏的。例如,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存在融资难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在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国家本来是一个风险定价的问题,各种风险程度的中小企业在其承担的风险水平上选取适当的融资工具与利率水平,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则是一个信用风险识别、评估与管理的问题。然而在我国因为过于强调微观金融审慎,而导致中小民营企业获取银行贷款难。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因为国家信用背书,银行业者不存在道德和法律风险的顾虑而更愿意为其贷款。甚至出现少数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从银行“批发”贷款并向社会转贷的现象,市场中出现了因为所有制差异而带来贷款权寻租的现象,滋生出一批资金掮客与新食利阶层。对这些现象,我们出台的政策不少,但收效却不理想。因为在微观审慎经营监管下,银行自有其对应的风险偏好与选择。评价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效率效果的KPI,也许会改变银行的风险偏好与选择的基础。
二是缺乏反映消费者利益保护内涵的KPI。消费者保护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投资者风险测评制度均着眼于此,甚至信托刚性兑付难以打破也与此有关。然而,履行金融产品的货币性兑付义务就是实现了消费者利益保护吗?数十年来,几乎所有的金融产品(存款、投资储蓄型保险、股票指数、基金、债券、信托),如果对其长期持有,其收益率基本上跑输了名义GDP,也跑输了居民个人收入与房价的增长。回到三十年前,如果居民可以自由进行资产配置,就大类资产而言,没有任何金融资产的投资能够为居民养老提供保证,倒不如当初养儿防老和买房养老。在现今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下,这个问题日趋严重,中国老百姓在养老方面没有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金融监管者过于关注货币兑付意义上的形式安全,但是未充分准确考虑实质意义上的养老安全。其他类似问题还很多,不赘述。
那么什么在影响金融监管KPI的设计呢?那就是极端微观审慎主义。极端微观审慎主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极端追求微观金融机构主体的绝对安全;二是过度介入个体消费者权益保护。
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自然是设计金融监管KPI的重要原则。但需注意的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并非是确保所有金融机构不会破产退出,金融监管始终着眼系统性风险。个别金融机构因为竞争力原因退出市场,既是市场机制作用的体现,也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然而,媒体与后世叙事者经常采用事件描述方法,善用春秋笔法,以点带面地拿破产事件来评价金融监管工作,往往给监管者带来很大压力。确保每一家金融机构不破产成为监管者心中挥之不去的KPI,导致了微观审慎监管的极端化。值得欣慰的是,这一现象已经在最近的金融机构(如包商银行)风险处置案中有所改变。极端微观审慎主义是完美主义者的理念,在现实经济中,任何完美都是要付出成本与代价的,金融监管需要在不完美的世界中,对成本与效率进行平衡与取舍。确保每一家金融机构不破产不应该成为金融监管者KPI设计中的必须内容。
同时,对个体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过度介入也应该从金融监管者的KPI里移除。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该是金融监管者的KPI组成部分,但应该限于宏观政策制定与金融机构行为规制层面,而不宜直接介入个体案件。如果金融监管着眼于微观个体权益的全力保护,貌似政治正确且道德高尚,必将导致一套深入基层且系统庞杂的监管机构;要么力量不够,不得不借助于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让地方金融行业协会成为事实上的“二监管”与调解人。这都提升金融市场运行中巨大的隐性成本,最终仍由金融消费者买单。同时金融监管对于被监管机构既是引领行业的爹娘,又是裁判,角色不清,难以保证其介入行为的公平性。从微观层面而言,个体消费者权益受损更多的应该寻求司法救济,当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且协商不成时,应该主要诉诸司法机关来保护自身权益。
最后,但凡KPI都是由人制定的,金融监管的KPI内容究竟是什么,需要社会各界的充分讨论,这种讨论本身就是社会各方博弈、实现利益均衡的过程,也有助于社会各界对此问题达成最大共识、设计出能够让金融监管者轻装上阵的KPI。同时,金融监管是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但绝不是只由金融专业人士来监管。金融监管机构中应该有实体经济部门人士与消费者参与。例如,国家货币政策制定机构,具体譬如货币政策委员会可否让更多的实体产业界人士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人士参加,而不是仅仅由政府部门、重要金融业者以及金融学术专家组成?这样做也是让未来金融监管工作在更好的KPI指引下,有效地实现政府工作报告制定的经济工作目标。
朱南军
8797威尼斯老品牌副教授,8797威尼斯老品牌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8797威尼斯老品牌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保险公司经营战略、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保险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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