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应用为代表的新技术正在悄然改变着保险行业的运行逻辑,重塑着行业生态,推动着业务变革,同时,也催生了“保险科技”的快速发展。这些变化在给保险行业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的同时,也给保险行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与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无疑,这是一个颇具时代感的紧迫话题。
保险科技对保险行业的重塑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对各个领域的渗透和冲击,许多新兴词汇也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如“新兴技术”、“金融科技”、“科技金融”、“科技保险”、“保险科技”等,人们对之的理解也是见仁见智。这些概念不仅各有其特定的内涵,而且与“保险科技”也都有着一定程度的联系。因此,我们只有搞清楚“保险科技”的内涵,才能在同一语境下讨论问题。
在我看来,作为“保险”领域与“科技”领域融合的一个典型方式,保险科技是保险领域里一切有益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的总和,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和外延至少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本质规定:一是在理念层面上,保险科技是保险行业顺应现代科技的发展趋势,实现产业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保持市场活力与竞争力的关键路径;二是在技术层面上,保险科技是指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关键技术在保险产品和服务上的技术应用;三是在业务层面上,保险科技是对保险行业全产业链条的模式创新与行业重塑。其中,理念层面是保险科技发展的内生动力;技术层面是保险科技的具体表达形式;业务层面是保险科技的综合形态。
当前,大量依靠新技术赋能传统保险业务的创新实践不断发生,提升了保险行业的质量与效率,实现了行业在创新驱动下的新旧动能转换。宏观来看,保险科技的发展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影响和重塑从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体现出来。
第一, 行业主体的转变。随着“保险科技”对保险业渗透程度的加深,新技术一方面给传统保险行业带来巨大的技术冲击;另一方面也驱动着保险行业主体向科技创新主体转型,大量的科技创新要素赋能到保险经营机构。在“保险科技”浪潮的催生下,保险业的市场主体布局正在经历重新洗牌。
第二, 供需矛盾的缓解。供给与需求的分析是现代经济学一般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任何一个供给者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需求者,保险业当然也不例外。然而,受资源、法律、伦理、特别是技术条件的约束,保险经营者,这一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供给者,在经营中始终面临着 “需求方对风险保障的全方位要求与供给方对风险的选择性承保”之间的矛盾。因此,只能承保“可保风险”的保险经营机构,无法像其他行业的供给者那样,对需求者的需要做到“有求必应”。但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出现以后,“可保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许多“昨日”的“不可保风险”在“今日”可能成为了“可保风险”。保险科技的运用,在为供给者带来利润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大的保障,由此提升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第三,经营环境的改善。简言之,保险是一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嫁风险的机制,它是通过保险契约来实现的。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决定了损失发生的概率,也决定了保险人未来赔付的概率;而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保险产品“承诺”性的特点,使得保险人的承诺今后能否兑现,成为其最大的隐忧。有鉴于此,保险契约对合同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远比其他一般契约为高,因此,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从实践来看,保险供需双方实际上是在相互防范的“博弈”中签订合约的,博弈的砝码即各自掌握的信息。“最大诚信”原则通过告知、保证等有关条款规定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实施约束;通过弃权与禁止反言等规定对保险人实施约束。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非对称性等问题的存在,保险业固有的逆向选择、以及防不胜防的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使得供需双方都会提高防范意识,由此加大甄别成本、影响业务的发展。而在互联网和大数据出现以后,由真实数据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使得保险业的“最大诚信”原则实施的环境能得到极大改善,这必将对保险业的稳健经营起到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四,业务模式的转型。当前,“保险科技”的快速发展对公司的整个经营流程都进行着全方位的渗透,产生着重要影响。例如,在投保销售环节,运用“人脸识别”“智能语音机器人”等技术,帮助投保人有效规划个人及家庭保障计划;在核保定价环节,随着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保险公司能及时获取被保人实时、动态的数据资源,核保定价模式也从传统的基于历史数据的方式,变为基于历史、实时数据以及预测性分析的综合判断,打破了时空的局限;在理赔服务环节,人工智能技术在理赔领域的推广应用,直击保险行业的业务痛点;科技手段的运用帮助实现了“一对一在线理赔服务”,由此为客户带来了轻松快捷的理赔体验。总而言之,保险科技所推动的业务模式转型升级,创造出了更具效率和高质量的保险市场。
第五,监管方式的变革。以数据为行业核心特征的保险行业,在保险科技的支撑下,任何一笔交易支付、信息咨询、资产配置均可以实现最大规模的数据留痕,由此增加了业务的可追溯性,进而为行业的监管提供依据。与此同时,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储存技术,也将更有利于信息的检索,使信息更加难以篡改。这些信息化技术工具的应用,给保险行业的整体监管提供了新的范式,进而也倒逼了保险行业的监管变革。
保险科技的发展对保险科技型人才提出迫切需求
可以肯定的是,未来国内的保险市场乃至全球保险市场,都将在此轮技术革命中“重新洗牌”。谁能在此轮“保险科技”的发展中率先取得优势,谁就必将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
保险科技的应用与优势的发挥,说到底取决于保险人才对新技术的应用与对新环境的适应程度。从实践来看,我国保险科技的发展从2017年开始进入快车道,经历三年多的技术迭代和高速推进,保险科技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但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传统保险行业的一线经营者,还是行业监管者,绝大多数都还处于被动接受和努力适应的状态。在业务模式上,保险科技的业务应用和维护,多以服务外包模式为主,保险科技的技术研发创新多置于保险行业主体之外,行业内缺少真正引领和弄潮保险科技的高端人才。
结合上述保险科技对行业重塑的五大变化,总结近年来我国保险科技发展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我认为我国保险科技的发展亟需大批具备以下素质的人才。
1、数字化背景下的战略制定者
我们应当认识到,数字化技术给保险行业带来的变革,绝非单纯意义上的一个技术创新,而是整个行业思维和行业范式的改变。自现代保险业产生以来,保险行业以标准化的产品设计,专人化的市场销售、格式化的保单管理、程式化的理赔服务为轴线,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艰难但还算波澜不惊地走过了几百年的历史。而保险科技的“横空出世”,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势头,对大规模、标准化的产品定制、对以线下业务为核心的经营模式、对传统的分销模式等都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个性化的产品定制、场景化的营销方式、数字化在经营管理全过程的技术应用,均是对传统保险业运行逻辑的颠覆。传统业态模式下的思维定式与数字化时代保险新范式之间的矛盾,给行业的战略制定者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据此,数字技术背景下的战略制定者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专业素养。首先,能够理性看待“保险科技”所带来的“变”与“不变”,在“守正”与“创新”之间做好权衡与把控;其次,能够清醒认识数字化时代发展的客观趋势,敏感洞察新时代的特征变化与市场风向;再次,能够厘清科技对保险行业技术赋能的系统接口,找准技术嫁接的切入点与方向;最后,能够系统把握保险行业数字化转型的节奏与路径,实现硬件与软件、技术与制度的统筹推进。
2、新型风险的防控者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而行业内部的有效风险防控是保证其能够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前提。在传统保险业的经营中,保险业的风险防控以防范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投资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为主要内容。而伴随着“保险科技”的应用,这些传统行业风险均在一定程度得到缓解,有些甚至得以消除。但与此同时,作为保险与科技两个高风险行业深度融合的产物,“保险科技”本身将滋生出新的风险,特别是网络安全风险,这无疑给行业的风险防控者提出了新的、更大的挑战。近年来高频出现的网络诈骗、信息泄露、黑客攻击、病毒植入等风险,均是新型风险的典型代表。实践也表明,在信息社会中,网络安全风险具有更快的传播速度和更大的传播范围。行业传统风险管控方式与新型风险管控之间的矛盾,给保险从业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保险科技滋生的新型风险,特别是网络安全风险,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其多样性、未知性和伪装性等特征,掌握其产生、传播的机理与规律。这不仅需要具备保险行业的专业知识,更需要了解信息社会、信息科技、信息金融等领域的专业知识。由此可见,新型风险防控者的培养与能力建设,理应与保险科技的发展保持同步。
3、新技术快速迭代下的研发者
伴随着信息时代特征的加深,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技术创新正加快从传统的“序列式线性创新”向“非线性涌现型创新”转变。数字技术创新的非连续性、不可预测性和随机游走式的创新过程,一方面给未来技术的创新方向带来了不可预测性;另一方面也显著提高了新技术的迭代特征,这无疑给研发者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行业的研发与创新多以产品的销售模式和扩大和保持市场份额为主要方向,而从当前我国保险科技的应用来看,也是以中低端技术为主,同质化问题较为严重,存在许多换汤不换药的“伪创新”。保险业技术赋能的广度明显大于深度,新技术的基础研究明显不足。保险科技对基础理论创新的需要,与行业对应用型创新偏好之间的矛盾,阻碍了我国保险科技的创新向纵深推进。
要想真正通过保险科技引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我国必须重视基础技术研究的人才储备,补齐我国在保险科技人才队伍方面的明显短板,并在数字化技术底层逻辑与科学理论、风险防控、精算评估等深刻影响保险深层运行逻辑的领域里开拓创新。
4、新科技手段赋能下的监管者
“保险科技”的创新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保险行业监管的格局与边界,模糊的监管边界与当前分业监管的制度模式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由此给行业的监管制度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保险行业的监管制度,在新技术的冲击下,亟待完善与升级。这无疑也给行业监管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毋庸置疑,“保险科技”的发展有利于行业监管水平的提高,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新技术的应用尚处起步阶段,数字经济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法规仍处在探索期。与此同时,有些保险机构甚至反用科技手段规避保险监管,给监管带来更大挑战。例如,近年来公安部指挥破获多起非法网络案件,这些案件普遍利用新技术和新概念进行伪装,逃避监管,形成监管的“灰色”地带,严重扰乱了市场和监管的秩序。
技术的发展与赋能,离不开制度的护航和纠偏。在新技术的冲击下,我国保险市场亟需培养能熟练应用新技术,熟悉新业态、新领域,并能在制度设计与创新方面有所作为的制度设计者和行业监管者。
加快保险科技人才培养的思考与建议
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新的技术变革不是不可能为后发国家带来绝佳的“弯道超车”的机会,但这需要有良好的弯道和能够熟练驾驭在弯道上超车的司机,中国改革开放40余年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
在保险科技蓬勃发展的今天,保险科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了我国保险行业科技赋能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面对人才培养的紧迫性与必要性,我们需要在理念与认识上形成统一,并尽快出台相关的制度措施。
1、重视“技术本位”与“人才本位”的双核发展
技术与人才之间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人才培养可促进技术创新,而技术进步又蕴育着人才的发展。只有遵循以人才为核心的科技发展战略,才能为“保险科技”的创新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保险行业的从业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应“从长计议”,兼顾保险科技发展的“技术本位”与“人才本位”,将保险科技的人才战略与科技创新战略放置同等的高度。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旦我国保险科技的人才战略不能有效跟进,在全球保险科技的竞争中我们就无法占据主动和先机。
2、以高校为基础阵地加强保险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保险科技对保险行业的重塑,对我国保险行业的专业化人才提出了更加复合性的要求。而我国保险行业复合型人才匮乏,兼具保险专业素养、信息化技术知识、风险规律探寻的交叉型人才更是十分稀缺。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保险专业的教育知识体系有关。我国许多高校的保险相关专业缺乏跨学科的人才培养方案,而育才教学的师资团队也多为经济、金融保险领域的专业背景,缺少信息技术等工科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训练,由此限制了保险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因此,要想满足保险科技的发展对保险科技人才的迫切需求,我们应从源头做文章,大力加强复合型保险科技师资力量的队伍建设。与此同时,各高校保险专业亟需在教学内容和授课模式上与时俱进,一方面,在本专业开设相关课程或组织专题培训;另一方面也要打通跨专业之间的学科交流,优化生源结构,增加保险基础课程的通识性,如人工智能专业可以增加保险学、金融科技等课程内容,以此促进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3、打通政产学研人才交流平台
保险科技的创新应用,具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而这些具体的目标和需求均基于保险行业的一线实践。因此,除高校以外,保险公司、科研机构、科技类企业、甚至行业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加强联盟合作,倡导跨业合作和轮岗机制,打通政产学研多元化的人才流通渠道,使之成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阵地,以理论研究指导实践创新,以问题引导诱发创新突破。除学科的交叉外,也应鼓励人员的交叉、领域的交叉和工作类别的交叉。倡导跨业合作和轮岗机制,鼓励大型保险公司设立“保险科技”公司,招贤纳士,开源引智。只有这样,保险科技创新的潜能才能不断得到激发和持续。
4、建立灵活的人才引进与升迁制度
在保险科技快速发展和市场格局快速变化的大环境下,由于保险科技型人才的匮乏,许多保险公司对“保险科技”的应用只能主要依靠互联网等技术型公司人员的协调合作,通过组建“保险科技”的项目团队来完成。此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保险科技”的实践,但如果公司缺乏对新兴技术完整性、系统性的理解以及对未来发展具有前瞻性预判能力的专业人才,无疑会严重影响科技与保险的融合深度。因此,保险行业急需建立灵活多样的人才引进与升迁制度,破除固化的体制壁垒,畅通多元化的人才流通渠道。
5、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拥抱国际合作
中国改革开放40余年的经验证明,坚持对外开放,大力引进、培育并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是获取“弯道超车”效应的重要秘籍。我国的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最早对外开放的行业,也正是在自身改革的基础上,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过程中,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保险科技的发展是一项全球性的事业,争当全球保险科技的领头羊,也是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努力的方向。不同国家对保险科技的发展各有侧重,例如美国的保险科技在健康保险领域、农业保险、汽车保险等各个方面的场景化应用;德国注重对保险科技创新的前期融资能力等,各国的实践与经验,对发展我国的保险科技都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今后,我国的保险业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对接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前沿的保险科技创新与技术交流,充分吸收国际保险成熟市场的科技创新理念和管理模式;同时,要为科研人才创造和提供更具创新创造力、更具国际竞争力、更具吸引力的环境和条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夯实我国“保险科技”的研究基础。
——转载自《中国金融》2020第19-20期
供稿 | 孙祁祥
美编 | 山竹
责编 | 量子、禾雨、予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