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其中在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方面,提出参与国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的任务。在这一段落中可以很清晰地感觉到,监管部门对于巨灾保险的定位已经较为成熟。
由于巨灾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损失额度巨大的特点,因此对于巨灾的管理,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很多不同部门协同管理。近年来,巨灾保险一直是学界和业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尤其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呼吁出台巨灾保险的声音不绝于耳,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推出巨灾保险的紧迫性的理由,一直是用汶川地震保险赔付率和欧美国家巨灾之后保险赔付占直接经济损失之比的巨大悬殊来说明的。这样的对比固然可以显示我们在巨灾损失补偿方面的市场化手段不足,但对于巨灾保险,甚至是所有纯粹风险的风险保障手段来说,风险事故发生之前的损失控制和风险事故发生之后的损失补偿一样重要。首先,无论补偿有多少,巨灾对全社会而言都是纯粹的损失,所以单纯的损失融资并不是风险管理的最优结果,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风险成本最小化,只有将控制型措施和融资型措施有机融合,配合使用,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灾害损失。其次,如果事后补偿没有和事前风控结合,就像承保时没有将高风险者排除在外一样,无论风险大小都进行承保的结果,要么是保费极高,对于低风险者有失公平,要么是保障水平较低,对于低风险者来说也有失公平。
只有将损失控制和损失融资有机结合,才称得上是对巨灾进行了风险管理,才是有别于其他灾后资金补偿措施的办法,否则,只能是和其他政府救灾措施类似的工具,只是换了个名称而已,并没有利用好保险与生俱来的功能。近日还听到一种说法,认为巨灾保险是灾后的措施,和政府倡导的救灾重心要向灾前转移的理念不一致。有这种歧义的原因也正是对保险的灾前风险控制功能不敏感。同样的道理,在以控制手段为核心的民政救灾领域,也同样存在着如果只是灾后的控制,哪里受灾哪里补救,并不是一个积极的应对思路。就拿这次河北邢台洪水灾害为例,洪水过后灾民要付出大量时间与精力清理家园,即使有灾后资金补偿经济损失,失去的亲人也无法生还了,而灾害的原因除了突降暴雨,多年来不断发展导致河道突然变窄是主要原因,假如灾害管理的重心放在灾前,事先做好风险防范,这处风险隐患可能就会被觉察到从而及早进行治理。这是应对不确定的巨灾的积极理念,而保险天然具有应用市场经济手段践行这种理念的功能,我们应该更好地发挥这种作用。
而要将保险的风险控制功能发挥出来,有时单纯依靠保险业自身和承保对象的互动是不够的。这一功能也是灾害救助体系的一部分,这种作用的发挥应更多地通过参与国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来完成,实际上,巨灾的风险管理着实不是一个行业能够独立完成的,它是一个多行业参与、多层次的系统,巨灾保险参与其中,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切入。巨灾保险的纵向切入点指的是保险应基于灾害风险形成的次序,根据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发挥自身的作用。在灾前预警环节,比保险产品更重要的,是保险服务,尤其是损失发生之前的服务。例如,如果承保了农业旱灾风险,能不能免费为需要的农户打一口深井?能否优惠提供滴灌设备?如果是政策性的农险公司,能否在科技兴农上做出积极的贡献,帮助投保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有了这样的服务,保险会以最美好、最健康的形象深入人心。又如,随着环境的变化,全球变暖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增大,对保险业造成极大的影响,中国保险业也应高度关注世界范围内的全球变暖趋势,不仅有义务向社会各界通报这些风险研究结果,而且要在业务方面提早准备,这才是联合国强调的从目前的灾后(和危机发生后)的“反应文化”向“灾前”的“预防文化”的转变。在灾中救助环节,灾中救助使得损失得以控制,它能够体现保险业救人于危难之中的行业文化,因为保险公司是损失的赔付者,所以它也是一个很好的损失控制者。在灾后理赔环节,应使消费者对科学的责任标准有正确的理解,除快速科学理赔之外,积极参与灾后重建,也是维系客户以及展现保险业形象的大好机会。保险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横向切入点是指从巨灾风险的形成机制入手,就像治病要先了解清楚病因才能对症下药。在风险因素环节,对这些因素的掌握即是对风险的掌握,只有当我们对风险有了基本的认识,才能做下一步的风险管理措施的选择,而现在还缺乏足以支撑产品设计的风险评估结果,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讲,巨灾风险评估都是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在风险承担主体环节,商业性保险与再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巨灾保险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很多承灾体的脆弱性使其无法满足可保条件的要求,很多地区抵御自然灾害的设防水平偏低,使得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太高。只有将经济补偿和风险控制的派生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达到风险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如果通过保险这种市场机制真正降低了相同自然风险下的经济损失,保险的角色才真正得以升华。在风险损失环节,巨灾风险的一个特征就是时间的不确定性,罕见的巨灾会在保险人还未积累足够应付索赔的保费时就发生,因此,由投保人、再保险人、资本储备以及政府共同组成的风险分担机制来应付巨额的索赔,只有各个分担者的责任明晰,这个风险分担机制才能建立。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38
期,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