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报告显示,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两项养老保险累计结余近4万亿元,相比2014年养老保险的累积结余呈上升势头。这表面上看起来这是一个不错的数字,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际面临的问题不容乐观。
其中主要的问题有三点:第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抚养比持续下降,相比2014年的2.97:1降至2.87:1,年轻人的养老压力持续增加;第二,不同地区的养老水平愈发不均衡。例如广东地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抚养比达到了9.74:1,位居全国之首,远超平均水平,而抚养比低于2:1的省份已经达到9个;第三,缴费人员占比持续下降。在2015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城镇职工缴费人员占参保职工人数的比重仅80.3%。这说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费收缴不力,每5个参保职工中就有一个人没有缴费。这些问题的出现已经给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敲响了警钟,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例如,延迟退休年龄、养老金入市、养老基金全国统筹等应对方案已经被政产学的专家们有所提及。针对这次《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中显示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尽快推动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制度。
首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下降的问题。这个问题并不是今年才出现的,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剧,人口红利已经消失,整体的人口结构已经出现了严重失衡的状况。笔者和其他许多学者曾经测算过我国人口未来的发展趋势,即使在相对保守的假设下,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抚养比也会2050年左右降至1:1的水平。不过,这个问题并非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独有的,世界各国在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是都出现养老抚养比下降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只能是提高缴费并降低福利待遇,从而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在人口政策上,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结束了数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这对改善我国人口结构有着很大的帮助。同时,人社部目前正在研究的延迟退休政策就是为了能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应该在近期内就会出台。虽然延迟退休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下降的问题,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在职与退休人员的比例,为我国人口结构改善争取时间。
其次,不同地区的养老水平发展不平衡。这个问题非常具有我国的特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一直不均。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同时吸引了大量人才和青壮年劳动力。而西部地区和东北三省由于产业模式比较落后,发展相对较慢,青壮年劳动力移出且老年人移入现象明显。这使得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的人口结构相比全国平均水平要更加糟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跌破2:1的省份包括湖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重庆、四川、甘肃和新疆兵团。而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则截然相反,其中广东省的抚养比以9.74:1位居全国之首,福建和北京则分列二、三名。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其实有很多,以东北三省为例,近些年来的抚养比都在2:1以下,老龄化问题十分严重。而且作为传统的工业省份,产能过剩严重,工业上没有新的增长点,很难通过自身的调整来解决养老的困局。因此,必须要推动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一方面,全国统筹可以打破地区之间人口结构不平衡的问题,解决人口流动不均的问题;另一方面,全国统筹有利于人员之间的流动转移。
再次,缴费人员占比持续下降。这也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数据显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占参保职工人数之比已经从2009年的87.7%降至2015年的80.3%,连续七年下降。缴费人员占比下降意味着很多应当缴费的在职人员因为缺乏缴费能力或者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要求而没有缴费。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扩面,很多省市开始吸纳更多的参保人员进入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然而,盲目的扩面造成一些本不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勉强进入了制度中。虽然这部分人的进入使得抚养比看上去有所缓解,但其中很多人员缺乏缴费能力,或是不缴,或是欠缴,造成实际缴费人员占比和实际缴费比例都低于100%,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情况。还有些经济发达的省份为了鼓励企业的发展,主动降低缴费比例。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同样是利用全国统筹的制度,调整有关省份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政策,引导缴费能力过低的人员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之后,各省市的养老基金压力将趋于平衡,不必过快的扩大覆盖面,可以提高参保人员的质量,保证缴费水平,以达到养老基金的平稳运行。
综上所述,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不同地区养老保险水平不平衡、缴费人员占比下降等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了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目标,但我国目前只有部分地方实现了省级的统收统支,需要尽快出台有关的政策来落实这一目标。不久前,人社部发言人李忠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人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希望能尽早的看到这一方案的出台和实施,为解决我国养老基金的可持续问题奠定制度基础。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
”栏目第534期,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