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业资产的不断扩大与投资环境的日益复杂,保险业资金运用风险日益受到各方关注。然而,由于视角不同,各方利益主体对保险资金风险管理提出了不同的风险观念。监管机构、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认识既有重叠、又有差异。我们有必要对各方如何看待保险投资风险的观念认识进行梳理,分析其存在的差异与背后逻辑,以便在政策制定时取得各方最大的公约数,促进保险投资风险管理水平,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节约监管资源,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监管机构的风险视角。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性负监管责任。在当今问责机制下,保险公司破产或财务失败,导致被保险人利益受损,进而诱发社会动荡,这才是保险监管机构最大的顾虑之一。但是,如果监管机构只是基于偿付能力充足性监管的视角,将确保保险公司“财务健康”作为单一目的,那么很有可能对保险资金运用施加过于严格的监管,从而导致保险资金收益率低下。过去曾经一段时间,我国监管机构秉承这样一种理念来看待保险资金运用的。2004年以前,监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只能采取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禁止投资于股票、无担保企业债等高风险产品,从而使险资不能够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保险资金只能假道银行存款、基金、信托产品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增加了一些中间环节,实体经济对于保险资金的总回报中便被银行、基金、信托等机构分享截留,保险资金收益率与保险企业利润相应受到影响,股东回报率低下,进而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增资困难,难以维持适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而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又容易引致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更加严格的监管,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如果保险公司自身能够维持一定的偿付能力水平,保险消费者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维护,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及其股东承担。此时,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应适度放松监管,因为其监管责任已经能够履行,况且任何监管都是有成本的,而这些成本最终都要由保险消费者等社会大众承担。需要注意的是:适度放松投资监管并非完全任由保险资金多元化投资和与放开比例限制。而是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思路,将投资比例限制置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框架之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节约了监管资源,但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内部设置合理的监管权力分配结构。
保险公司的风险视角。在企业看来,风险本身不是恶魔,保险公司更是通过承接与管理自然与社会的各种风险来安身立命的。因此不应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中强调“杜绝风险”,因为其没有看到风险的另一面:获取风险收益。专业人士都清楚,在投资收益的构成中,除了无风险收益,还有风险收益,即承担相应的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等等而要求的额外收益,因此在险资应用领域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管理风险”而不是“杜绝风险”。
保险公司看待资金投资风险的视角是从与收益的匹配角度出发的,这又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密切相关。保险公司负债端(产品销售端)由于面临其他金融行业的竞争,类似产品的利率水平不可能显著低于金融行业平均水平,否则保险产品将销售不出去,这在投资储蓄型保险产品上尤其明显。在资产端(资金运用端)如果受制于严格监管导致投资收益率低下,资产与负债利差收窄就会影响保险企业利润水平,保险公司如果此时仍想获得平均利润率,只能从资产负债错配上做文章。当下,一些保险公司大力发展短期理财型产品,指望通过与资产端保险资金“短钱长配”、“风险错配”的方式博取利润。如果是“短钱长配”,会形成保险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如果是“风险错配”,则容易引致投资资产的信用风险或者市场价格风险。严格的投资风险监管反而让一些保险公司为博取平均利润铤而走险,这的确值得深思:无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宽严与否,保险企业都力图设法获取社会平均利润水平。
保险消费者的风险视角。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并没有直接感受,因为保险资金投资失败风险的直接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而不是保险消费者。即便保险公司因为资金运用失败而破产,在当前社会政治环境下,以及在保险保障基金等多重防线的保护下,国家与行业已经对保单持有人的大部分保单利益进行兜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似乎与投保人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然而,二者之间间接关系的逻辑链条还是清楚的。保险投资收益率与所承担风险高度相关,过于严格审慎的监管必然导致险资收益率低下,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例如,由于险资收益率低下导致保险金给付跑不过通货膨胀从而损害保险产品应有的保障功能。这一点在长期性保险产品诸如寿险、年金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上体现尤为明显。此外,保险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还面临其他金融产品与实物产品的竞争,例如银行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养老地产等。长期以来,保险产品的收益率低于房地产等产品收益率,某些年份甚至低于银行存款利率。尽管保险产品的核心竞争能力在于提供的保障功能,但是在收益率长期低迷的情况下,其社会保障功能也会大打折扣。现在一些消费者宁愿买房养老而不是买保险养老也有这方面的原因,尽管买房养老有可能留下非意愿遗产。如果要求保单能够满足消费者未来的生活水平要求,则对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提出挑战,这需要在风险管理与投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
综上所述,对待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行业监管机关应着眼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不能转嫁给保险消费者,在这个前提下制定监管政策,减少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直接管制;对于保险消费者,应考虑该承担投资风险的保险产品是否满足自己未来的保障需求,在这种分析框架下决定自己的保险消费行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在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前提下决定保险公司投资与风险管理策略。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
》“北大保险评论”第502期,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