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9
近期,保监会向各财产险公司发布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即去年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之后,在车险费改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据称新的车险费率将引入车型系数,根据车系和车型的不同制定基准纯风险保费,而摒弃目前实施的按照车辆价格、驾驶年份、座位数等参数定价的方式。在基准纯风险保费的基础之上,不同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附加费用率,根据公司的自身情况调整适当的附加费用以增加竞争力并控制风险。
根据国际上一些成熟车险市场的经验,按照车系和车型定价是非常顺利成章的。不同的车系或是不同的车型在新车价格上可能完全相同,但车子的性能、质量、出险率、维修成本等诸多因素 却可能千差万别。因此,按车系定价只能说在正确的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小步,我国的车险费率改革未来的路还相当长。
相比发达国家的车险市场,我国的车险市场虽然潜力巨大,但现阶段却问题重重,有很多需要改革调整的地方。对现有的车险费率厘定体系进行改革便是其中之一。这次依据车型定价的改革固然正确,但并非车险费率厘定体系的核心。改革应当抓住要点,不应为了改革而改革。笔者认为,我国车险费率真正需要改革的关键之处有以下三点:
第一,绝对免赔额缺失的问题。绝对免赔额是国外十分常见和受欢迎的车险条款,但在我国的车险保单中却无影无踪。免赔额是非寿险精算中最经常出现词。我国车险目前使用绝对免赔比例就是免赔额的一种,即当理赔发生时,被保险人需要自己支付所有理赔额的一定百分比(目前在我国规定是15%,并且客户无法自己选择比例)。绝对免赔比例虽然可以增加投保人防范风险的意识,但一旦发生理赔,无论理赔金额多少,保险公司都需要进行定损、核保、理赔等一系列的流程,大大地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然而,绝对免赔额的概念则不同,其要求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前,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部分的绝对金额。例如,若车险合同中的绝对免赔额是500元,那么当损失小于500元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当损失超过500元时,保险公司只支付超出部分。虽然这只是一个小小的变化,却对合同双方都大为有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以免去将大量人力物力浪费在几百元的小赔案处理上,节约了运营成本;对于被保险人而言,绝对免赔额的选取可以大幅降低其车辆的保费,同时仍然可以将大额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且,对于价格昂贵的车辆,被保险人所需要转移给保险公司的是当车辆出现大问题后的大额赔付风险,免赔比率会加重客户的负担,从而降低了车险的风险转移作用和行业的服务效率。可以说,一个缺少免赔额选择的车险市场是低效率的、不成熟的市场。虽然引入绝对免赔额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精算定价方面的难度,对一些精算定价能力较差的企业不利,社会公众也可能因为对绝对免赔额理解不清而造成理赔纠纷,但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说,绝对不能因为担心精算定价或是社会的压力就回避对这一核心问题的改革。
第二,我国车险市场的行业数据亟待透明公开。目前,由于车险费率的制定缺乏灵活性,各个财产险公司的出险频率、案均赔款、赔付率和费用率等诸多指标并没有公开透明地进行行业分享或向公众公开。这一方面造成车险行业在运营上缺乏统一标准(因为没有人清楚整个市场真正的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是多少,也就无从对车险费率进行合理且准确的定价);另一方面,不同公司之间由于赔付率和费用率等指标不公开,使得市场销售展开单纯的价格战,保单销售额和市场份额很大程度靠销售渠道,而并非公司自身。这使得市场效率低下,也令投保人在选择购买时忽略了公司的理赔能力和服务水平等软实力而简单地关注价格,并且进一步倒逼保险公司进入恶性价格竞争。因此,车险费率改革的前提也是当务之急是尽快公开行业数据。行业数据公开将会使得投保人购买时可以在真正意义上比较各个车险公司的优劣,对保险公司形成比较压力,有助于保险公司尽快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这要远远强于简单的价格战。
第三、解决中小财产险公司经营难的问题。目前,我国的车险市场的集中度较高,虽然前三大财产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近些年来有所下降,但仍然远远地高于发达国家的集中度水平。中小财产险公司经营越来越困难,主要是因为车险业务现阶段的销售渠道过度依赖中介机构。中小财产险公司想占据市场份额就必须支付比大公司高得多的中介费用。而车险费率的市场化将对定价、销售、理赔等环节要求更高,如果处理不好,将会进一步加剧大小公司的差距。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进行费率改革的同时,解决中介对车险公司的垄断和控制,给中小企业以更多的自由和发展空间。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