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怎么走,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上世纪80年代成熟起来的主流经济学原则:自然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经营,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退出,否则将出现“国进民退”的资源配置损失。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了这一框架有诸多需改进之处。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效益最大化原则需要下述三个方面进行补充。
第一,国企和民企不应仅以是否是自然垄断行业来划分经营边界。比如能源基础原材料行业,在矿藏勘探、管道输送、终端零售等不同业务阶段,我们可以比较轻松地将管道输送划归为自然垄断性质的经营业务,由国营实体来经营。毕竟,你不能让中石油建一个从边疆到内陆的输送网,然后鼓励其他任何企业重复建设更多管道网络形成竞争吧。但在勘探环节就不好处理,深海里的勘探、大沙漠里的勘探、深空勘探,耗资百亿可能仍然空手而归。这是自然垄断还是竞争性业务呢?显然,勘探前沿突破的风险因素也是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经营边界的一个因素。当然,你可以抗辩说,大的民营企业也有抗风险能力,但是,大的民营企业走向垄断的时候,你在什么时点上启动反垄断法呢?所以,除了自然垄断因素、风险因素,还有更多因素应被纳入划分国企和民企经营边界的考量范围。
第二,国有、民营企业在资源配置、收益分配以及国民收入再分配方面各有优势,应当坚持二者在产业均衡和总量经济中均衡的合理构成,而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排他。国有和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比例应该“因地制宜”,适度比例存在。比如,当一个产业尚未成熟,产业链环节出现多处断缺,不易受短期报酬硬条件约束的国有企业将会比竞争性行业的企业更具制度均衡优势。
多年来,主流经济学认为国有企业越少越好,民营企业越多越好,但这和坚持小政府、大市场简单两分法一样教条。博茨瓦纳是个小政府,美国是个大政府,但恰恰前者低效后者高效。走向极端的教条主义实在要不得。
第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坚持竞赛性市场机制设计原则。国企和民企在企业制度和市场能力方面可以优势互补,但互持股份式的一次性制度改进,无法消除双方体制内置和互生的绝大多数外部性。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上的行为无异,倒是余额宝的出现,暴露了银行业实体长期忽略的储蓄资源二级市场的交易方式。如果没有网上平台机制设计,银行间市场利率自由化的改革将会因利益挟制滞后很多年。
国企改革不能仅依赖天上掉馅饼式的技术变迁,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形成可挑战性市场,是国企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要经历的第二阶段,否则将引起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等后果,造成社会不稳定。
(原载于2014年4月23日《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