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而发展中国家也正在抓紧建立本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当今世界,处于垄断地位的信用评级机构是美国的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公司。美国的标准已经成为国际标准,因为美国信用体系具备了征信国家的基本内涵,不仅有比较完善、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而且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还有对信用产品有着强烈需求的使用者。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国情的差异,在建立本国的信用制度过程中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相同,但是美国的信用管理模式仍然有不少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的经验。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征信国家(所谓征信国家,指一个国家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了独立、公正且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服务企业主体,从而确保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能够健康运行),也是世界上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在美国,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信用产品的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都被纳入法律范畴。
对于征信国家来讲,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明确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美国政府对信用管理法案的主要监督和执法机构分两类,一类是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另一类是非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局。对失信者的惩戒,除了政府的相应措施以外,还主要靠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大量生产和销售信用产品,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
二、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目前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主要有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商业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以及对消费者信用评估的机构等三大类。
(一) 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
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主要包括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大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的公司。目前,这类公司在美国只有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几家,它们基本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统计数据显示,美国这三大评级机构占据八成以上的全球评级市场,同时在我国也拥有接近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
(二) 商业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
商业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是对各类大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调查评级的公司。经过100多年的市场竞争,邓白氏集团公司最终独占鳌头,成为美国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机构。该公司进行信用评估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在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二是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三) 对消费者信用评估的机构
对消费者信用评估的机构在美国叫信用局或消费信用报告机构。目前美国有三家大的信用局,分别是美国人控股的全联公司、埃克菲公司和英国人控股的益百利公司,它们主要为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公共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美国经验借鉴
世界各国建立信用制度的过程各不相同,但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因此,美国信用管理模式可以为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参考。
(一) 加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从美国的经验看,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建议大力推进信用立法工作,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 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信用征信及查询信息系统,企业的信用记录分散于工商、税务、审计、质检、银行、保险、法院等,公民更没有个人基本信用档案可供资信证明查询。根据美国的经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布应采取相对审慎的原则。
(三) 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
目前,一些社会中介机构本身信用程度就很差,常常提供不真实信用信息,不仅不能起到客观公正的中介和咨询作用,有些还提供虚假评估、审计结论,误导和欺骗社会、企业和个人。如故意高估价格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虚假验资报告、虚假财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等。
以信用信息局的建立为例,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另一种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竞争激烈,从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的运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 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有效监管
政府信用监管是指政府对社会信用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包括政府对自身行政信用和社会信用两个方面的监督与管理。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对信用行业的监管框架主要分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另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越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就越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就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
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当前,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而且单一监管主体的确立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
转载于《中国工商报》2014年1月21日第八版
(http://xbj.saic.gov.cn/gsld/llyj/xxb/201401/t20140121_141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