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3
在刚刚公布不久的十八大报告中,出现了不少为百姓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新名词,比如说收入倍增,比如说“美丽中国”。报告中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现实中,如何实现把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致力于建设、乃至于若干年后建成“美丽中国”是每个公民、每个行业都应当认真思索、积极参与的课题。而保险业作为一个经济体的稳定器,以及风险汇聚转移的专业机构,更应该在这一过程中发挥自己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在保险业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全球保险业已经积极地迈出了第一步。今年6月19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第48届国际保险学会年会上,笔者有幸亲自见证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国际保险学会共同颁布《保险业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一盛况。全球包括瑞士再保险集团、慕尼黑再保险集团、英杰华集团、安盛集团在内的,总资产共计5万亿美元的27家保险公司,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7家地区性保险协会组织共同宣誓遵守该原则,并郑重做出以下三点承诺:
首先,保险公司将在自身商业决策过程以及与客户的交流中考虑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需要。其次,保险公司将利用其影响力,在与政府和决策者的互动中促使其考虑可持续发展目标。最后,保险公司将定期发布自身为达成可持续发展目标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完成情况。
对于保险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分为渐进式地、互相联系的三个层次。其中,第一个层次是如何实现保险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第二个层次是保险公司如何促使客户实现可持续发展;而最后一个层次才是保险行业如何促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绿色发展”,促建“和谐社会”。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首先必须关注自身的财务稳健性,确保自身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险业是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长期风险管理、风险转移服务的行业,是一个以“信誉”出售“承诺”的行业。因此,为了确保能够在未来持续地兑现对于客户的承诺,保险公司首先应当时刻关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保险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良好的价值和服务,帮助客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可以从多方面影响客户,除了通过销售相关的保险产品转移风险之外,保险公司还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增值服务,包括提供一些相关的咨询和培训业务以帮助客户更好地管理风险、消弭隐患、节省成本,从而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例如,企业购买工伤保险时,保险公司除了按照行业定价,还会按照该企业以往的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经验定价,从保费制定的规则上“赏罚分明”。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对频发工伤事故的客户企业进行培训,帮助提供行业内平均的工伤数据、普及行业内的安全准则、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从而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实现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双赢。
另一个例子是专门针对环境风险的保险产品——环境责任保险。这一保险品种在欧美国家已经十分普及,在美国、德国、瑞典等国家已成为一种强制保险,是专门承保企业的环境责任风险的险种。同样地,保险公司在为每一家企业承保责任风险时,会评估该企业的排污技术和风险水平进行定价,在定价过程中促使企业更多地考虑应用防损、减损的措施,减少污染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地对受损方进行赔付,挽救企业客户的声誉,从而帮助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在保险行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上,无独有偶,金融机构在这一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和倡议已有先例。2006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和全球投资行业契约发起倡议,推行“负责任的投资原则”,号召全球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加入遵守该原则。至今,已有来自50多个国家的超过1000家投资机构参与这项原则。他们总共掌管着全球超过30万亿美金的金融资产,并承诺通过履行“负责任的投资原则”促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市场和绿色经济。比起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更多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负责转移和管理个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所面对的来自人身、健康、养老、财物、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巨灾等各个方面的风险。通过增加和客户的交流、参与企业相关的风险决策、积极影响政府和监管者,保险业有条件成为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而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风险水平的降低,又将有利于保险业实现财务稳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最终,保险行业自身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归结于企业的盈利目标和社会责任的平衡与统一,企业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权衡。在具体实践中,除了呼吁保险公司重视长期发展,提高行业自觉之外,在应对环境风险、可持续发展风险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点依旧是政府立法的关键作用。因为立法是确立责任、明晰企业责任风险边界的基石。以美国为例,1980年,美国通过了《超级基金法案》,对危险废弃物场地实施追溯性的严格责任和无限责任。这打破了以往法案“既往不咎”的限制,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在经营中对环境责任的重视程度。进而随着法律的完善、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组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而我国在环境责任立法方面相对滞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环境责任保险只字未提。这恐怕也是造成企业缺乏投保积极性、环保措施懈怠和受害人维权不畅的重要原因之一。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378期,201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