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09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我国现有养老三支柱体系不平衡的问题。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社保扩面和媒体宣传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国目前的养老体系明显向“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倾斜,居民大多希望自己退休后的主要收入来自政府。当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老龄化问题严重时,这样的养老体系显然缺乏持续性。于是,各种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案便成了各大媒体和群众讨论的焦点。其中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即是“税收递延型”养老险将在上海试点。中国保监会陈文辉副主席在6月底的2012陆家嘴论坛上表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将在今年内有实质性进展。这个已经被反复论证了四五年的问题终于可能在今年得以试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上海可能成为全国首个试点城市。近日,广东、厦门和深圳等地的保监局也纷纷表示希望参与试点。个税递延这一政策的推出必然将刺激居民购买养老保险产品的欲望,有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养老保险业在未来的发展。甚至有些人认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可以成为我国养老体系的救命稻草,可以一下子解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空帐”的问题;也有些人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迅速提高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甚至其他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
但是,笔者认为,目前个税递延型养老险试点的意义有被高估的嫌疑。的确,在欧美等保险业相对发达国家,个人养老年金保险通常都会享受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也确实对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有所帮助。美国在1974年通过税制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后,个人退休账户无论是从资金量,还是从拥有账户的数量上,都在美国养老市场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为美国养老保险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截至2009年年底,美国大约有4610万家庭有个人退休账户,约占美国家庭总数40%;共持有的个人退休账户资产达到4.1万亿美元,占美国养老金总资产的26.5%。但是,欧美这些国家在进行税改的状况时与我国有所不同,这些不同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购买者的构成不同。欧美国家的税延型养老保险主要面向的对象是占大多数的中产阶层和部分高产阶层。而我国目前居民收入水平贫富差距较大,能够真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从中获利的人数并不多。以上海市为例,根据2011年统计年鉴的数据,上海市736万城镇职工中在岗职工的平均年工资为71874元。目前个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按照月平均工资约6000元来计算,再扣除掉“五险一金”等其他税前列支的费用,真正需要缴税金额并不高。有业内人士计算过,月收入在6000左右人群如果每月在税前购买1000元的养老保险,其每年仅能节约200元左右的个税,刺激力度不足。更何况,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要小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均值,这说明收入水平低于平均数的人数要多于收入水平高于平均数的人数。因此,真正能从税收优惠中获利,并有足够动力去购买养老保险的人数会比预期要少。
其次,销售方的产品不同。与欧美等国相比,我国目前可供税前列支购买的养老产品的种类不足且吸引力较低。税收优惠政策只能为保险公司打开一扇门,将可能的购买者请进来。而真正能够吸引居民购买养老保险产品的因素还是产品的收益率,居民购买养老产品的最终目的是利用养老产品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我国目前市场上的养老保险产品以分红型产品为主,投资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公司每年的红利发放,而未来的养老给付部分则大多为固定金额,没有考虑到物价水平的变化和利率波动。在保单签发时,未来的给付回报看上去有吸引力,但其金额在数十年之后却无法起到保障作用。这使得目前养老产品作为长期投资的产品,不仅流动性不足,而且与同类金融理财类相比收益率明显偏低,对购买者的吸引力不足。
再次,税收体制不同。 “税收递延型”养老产品并不是免税,而是先暂时采用税前列支的工资来缴纳保费,在未来领取时再缴税。欧美等国在实施税延型养老保险时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税收体制。而我国目前对于保险产品的给付并不计入个人收入,无需缴纳个税。这就要求我国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税收和监管体制来管理未来领取时的缴税问题。
尽管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可能没有预计中的那么明显,商业养老保险的销售额也许在短期并无法产生火箭般的蹿升,但其对我国未来商业养老保险未来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和意义也是不能忽视的。第一,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必然引起我国有关商业养老保险税制的改革和调整,这对弥补没有专门面向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这一空白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可以对全国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它有利于居民转变固有退休后依赖政府的思路,使居民更周密的考虑自己未来退休后的收入和生活问题。第三,作为可能成为全国首个试点城市的上海,是我国金融和保险业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我国老龄化问题最严重的城市之一。其试点效果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通过试点的实际效果,可以帮助政府和监管机构更好地调整相关政策。
能够利用试点的经验推广至全国,从而最终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的养老意识,缓解居民养老收入不足的情况,这才应该是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真正意义和作用。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369期,201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