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8日和7月6日,人民银行两次非对称降息,并扩大了利率浮动区间,标志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向前跨出了重要一步。各家商业银行对存款利率上浮区间的扩大作出了不同反应,如7月6日降息首日,工农中建交等国有银行的存款利率上浮1.08倍,至3.25%;其他股份制银行均将存款利率上调至基准利率的1.1倍,至3.3%。社会各界也纷纷探讨利率市场化之后商业银行经营所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事实上,我们更应该关注银行定价行为对利率市场化成效所产生的影响。
和美国等金融市场主导型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型的,银行业在经济中发挥着筹集和配置社会资金的主渠道作用,银行业的市场结构、所有制结构所决定的银行定价行为和资金配置结构对利率形成机制和资金的配置效率有重要影响,并决定了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以银行存贷款利率自由化为核心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效。
无论是从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等方面进行分析,还是从进退壁垒看来,我国的银行业市场结构都具有寡头垄断特征,且占有垄断地位的四家大银行都是国有控股银行。此外,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还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等。中国银行业独特的市场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决定了银行业在获得定价权之后,可能会出现价格合谋、过度价格竞争、不公平定价等现象,从而损害利率市场化的成效。
谈及我国正在进行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首先要警惕少数占据垄断地位的大银行通过价格合谋(卡特尔)形成合作寡头。从国际经验来看,价格合谋的银行通常会采取以下做法:一是通过合谋压低存款利率、提高贷款利率来扩大利差,获取垄断利润。阿根廷1977年完全放弃利率管制以后就出现了这一情形,其实际存款利率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维持在负数水平,而实际贷款利率却很快上升到正数水平。1984年、1985年和1986年阿根廷的实际存款利率分别为-31.6%、-19.7%、-15.2%,而相应年份的实际贷款利率却高达33.3%、63.2%和9.2%,实际利差分别为64.9%、82.9%和24.3%。。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垄断利率水平没能反映资金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侵害,福利水平降低。
大银行合谋的另一个做法就是抢占市场份额,其实质为合谋的大银行和具有成本劣势的小银行开展竞争。如果中小银行保持原来的利差来获取必要的利润,其市场份额会日渐缩小;如中小银行希望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它们就会被迫减小利差,但减小利差的结果可能导致亏损。以银行业市场集中度比较高的土耳其为例: 1980年6月,土耳其放松了对银行存款利率的管制,大银行以所谓的“君子协定”的方式形成卡特尔,并将一年期的存款利率定为30%,这比自由化之前高10个百分点,而小银行为了保持市场份额,只能支付更高的存款利率。在吸存成本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银行通过制定较高的贷款利率将高资金成本转嫁给借款人,导致经济中的利率维持在很高的水平,企业的贷款需求萎缩。
其次,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还要防止银行之间,尤其是中小银行之间的过度竞争或不当竞争行为。适度有序的银行竞争是利率市场化后利率发挥杠杆作用的必要前提之一,因此竞争均衡是政策实施者期望实现的一种均衡,但竞争性定价行为有可能导致银行业的过度竞争。例如,哥伦比亚自1981年至1984年,委内瑞拉自1984至1989年银行的实际利差一直保持在负数水平,这对银行业和经济的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即便在市场机制较为健全的美国,利率市场化也大大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和风险,银行倒闭的数目有相当程度的增加。美国在利率管制时期(1943年至1974年)每年倒闭的银行都在10家以下。1982年到1986年,美国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了利率市场化改革。随着利率管制的逐渐放松,美国国内每年倒闭的银行数也逐年增加。1985年美国倒闭的银行数超过了100家,1987年到1991年平均每年达到200家,其中最高的一年达到250家。
最后,我们还应关注的是,我国国有大银行占据垄断地位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导致了银行定价的不合理现象,银行在定价时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倾斜,或使国有企业和大型客户的信贷可得性远远高于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结果导致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中所占的比重同其日益重要的经济地位不相称,国有企业占用银行贷款的比例和其低下的资金使用效率不相称。如果我们在利率放开的同时不改变这种不公平局面,利率在资金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将得不到发挥,银行的资金配置效率和经济的总体投资质量都无法得到提高。
由此可知,为了消除银行业行为对利率市场化改革成效的可能的不利影响,我们首先要积极推动银行体系的改革,构建一个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所有制银行构成的,大、中、小银行并存的混合型商业银行体系,以优化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只有具备这样的银行体系,才能削弱银行的价格合谋行为和不公平定价现象,经济体系中才能建立有效的利率形成机制和利率传导机制,实现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
其次,监管机构对价格合谋的态度是决定银行卡特尔能否形成及维持的重要因素之一。监管方限制价格合谋的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事前的约束,二是事后的制裁。从实践来看,监管机构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是如何在事后有效判定价格合谋。
最后,加强金融监管是防范银行业过度竞争、维持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监管机构应注意对银行存贷利差的监控,防止利差过小时中小银行陷入经营困境。监管当局还应加强银行资本比例管理,建立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监控和防范。有些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在利率市场化之后由银行业协会来商定存贷款利率,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地避免价格的无序竞争,也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宋芳秀;单位:8797威尼斯老品牌)
原文刊登于《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