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5
上周应邀参加由中国保险学会等单位组织的保险文化节活动,就会议的主题――“保险文化建设”提出了一些看法。
现在各行各业都在谈文化建设问题。我想,无论如何强调文化的重要性恐怕都不为过,但深究起来,我又感觉“文化”是一个听起来很有力度但又较难把握、看起来很有作用但似乎又有些虚无缥缈、语词很明确但实际上可能很难界定其内涵的概念。但既然是谈保险文化建设,我们首先就必须对保险文化有个基本认识和共识,否则的话,东说东、西说西,大家不是在一个语境下说话,讨论自然也就不可能有什么结果。而要讨论保险文化,逻辑的前提又是要搞清楚什么是文化。因为保险文化也罢,银行文化也罢,海尔文化也罢,微软文化也罢,都不过是“文化”的外延。
然而,要真正定义“文化”的内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接到大会邀请以后,我查阅了一些资料后发现,对文化的释义和解释也是说法各异。据有关专家说,有关文化的定义多达300多种。但既然我们是讨论文化问题,总得有一个参照才行。因此,我在这里引用英国学者泰勒于1871出版的《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出的概念,即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无疑,这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释义。
根据我对“文化”和“保险”的粗浅理解,我尝试着给保险文化下一个定义,这就是:保险文化是反映保险业本质的、保险人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的总和。为什么要强调“长期经营”?因为文化一定是一种积淀,是一个能得到一个群体内大多数人的认同、遵循,并且能够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东西,它需要经历实证、证伪、试错、完善等一系列过程。由此来看,几天、几个月、甚至一两年形成的东西不应当被称作文化。那么,保险业经营的本质是什么呢?我们知道,生、老、病、死、财产损失……这是构成人类社会主体要素的所有自然人在整个生命过程中都无法回避的严酷事实。如果没有完备的应对制度,人类的自然生命过程就是悲催的,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道路就会更加泞泥。而保险就是这样一项伟大的制度,它具有直面不幸、雪中送炭、改变厄运;保障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它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完美地彰显了人类生命价值意义的一项制度安排。保险业的经营思想和价值观无疑是应当体现这个本质的。具体来说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即最大诚信、适时创新(“适时”是指适应时代和消费者需求变化)和发展可持续。
为什么说反映保险本质的经营思想和价值观主要包括上述这几个方面呢?我们从遵循和实施“保险文化”的“保险人”这个角度来谈。什么是“保险人”?众所周知,我国《保险法》的解释是,“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用更生活化的语言来说,我们可以更直接地将保险人定义为“被保险人把未来的风险保障和改变厄运的希望托付于此的人”。保险产品本来就是一个以承诺作为基础的契约产品,一方的承诺是以另一方对此的信任为前提的。如果没有信任,承诺就毫无价值和意义。没有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保险业也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基础。而如果没有保险人的适时创新,消费者所面临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产生的新的风险就得不到全面保障;没有保险人的发展可持续,被保险人就可能在最需要保障的时候遭遇保险人的破产和倒闭,由此使他们的生存、康健、在困境中崛起的希望惨遭破灭。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不可能发挥保险制度所应当具有的“直面不幸、雪中送炭、改变厄运;保障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因此,“最大诚信”、“适时创新”和“发展可持续”是保险文化经营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保险经营所必须秉持的基本原则。
保险文化的形成固然根植于保险行业固有的特性,但一定脱离不了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的客观背景。比如说,同是经营保险,在现阶段,中国的保险文化和美国的保险文化必然会体现出基本共性之外的特性,由此导致经营战略和经营模式的差异。例如,从总体上来说,前者的“临摹”和后者的“独创”;前者的“急功近利”和后者的“积极稳健”;前者的“生产者驱动”和后者的“消费者导向”……,诸多的差异均产生于两个国家在经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等背景和环境上的不同。前不久我看到一篇比较伦敦奥运开幕式与北京奥运开幕式的文章,作者在对伦敦开幕式大加赞赏的同时,贬损北京奥运开幕式。我在此无意评价两个开幕式的好坏与优劣,因为箩卜白菜,各有所爱,并且每个人的欣赏角度和水平不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两个开幕式绝对体现了两国不同的文化风格。憨豆可以在伦敦开幕式上大秀英伦文化的幽默、风趣等层面,但如果赵本山也在北京奥运开幕式做类似的表演,我想,为憨豆的滑稽而捧腹大笑的许多中国人恐怕很难笑出声来。
如何加强保险文化建设?我认为从内容上来说,应当从反映保险文化的三个重要经营思想和价值观,即“最大诚信”、适时创新”和“发展可持续”入手,同时在形式上有以下建议:
第一,保险文化的建设应当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需要“常抓不懈”而不能“时有时无”;需要“润物细无声”而不应“大张旗鼓”、“大干快上”;需要“由上至下”而不能“群龙无首”。
第二, 良好环境的造就既需要对正气的弘扬,也需要对邪气的肃杀;良好习惯的形成既需要正向的激励,也需要负向的惩罚。没有严谨的监管措施、严格的执法力度和严厉的结果警示,仅凭保险人的“自律”,很难保证保险业经营所要求的“最大诚信”、“适时创新”和“发展可持续”。因此说,良好的保险企业文化的形成与良好的保险监管文化的存在相辅相成。
第三, 文化既然是一个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保险文化既然是反映保险业本质的、保险人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的总和,那么,包括经济、社会、历史和文化等在内的大环境和作为需求方的消费者都在保险文化的形成和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险文化”的建设不可能只是一件保险业自己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368期,201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