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金融》杂志社记者张艳花就媒体披露有关商业银行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案例以及我国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急需进一步深入推进等相关问题对我院杜丽群教授进行了采访。
张艳花:最近媒体披露了有关商业银行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案例,再度引发公众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关注。其实,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恶意买卖的案例也不少。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需要知情权,而金融消费者也享有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信用信息既需要被保护,也需要被共享。在您看来,什么才是合理、完善的信用信息保护和信用信息共享制度?
杜丽群: 关于最近媒体披露的有关商业银行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现象,我认为有关监管部门应该认真查处并杜绝类似情况再度发生。商业银行在使用信用信息资源的同时,应当保护好个人的信用权和隐私权,不能够随意泄漏私人信息。
首先,应加快征信立法进程,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相关法规,以确保使用相关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在合理使用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同时自觉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要引导金融消费者树立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征信管理部门一方面应引导公众关心自身的信用记录,帮助其掌握维护良好信用记录的征信知识;另一方面应引导消费者通过异议处理、投诉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减少负面信息对个人经济活动带来的影响。此外,还要培养公众提高风险意识,妥善保管员好各种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防止个人信息被盗用而损害自己的信用权益,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最后,应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查询个人信息之前应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如果信息主体认为金融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就可以较好地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众所周知,信用信息是信用经济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源。美、英等信用体系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以及有效运用,征信体系的本质是为信用市场提供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机制,从而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及信用资源优化配置。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由于信用信息包括正面数据和负面数据两部分,各国对共享信息的类型通常都有规定,一些国家限制正面信息的共享,比如在西班牙,信用信息局不能够共享正面数据,澳大利亚信用索引公司的运作仅被限定在负面信息。而美国、加拿大和智利等国家则允许共享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此外,由于各国国情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对信用信息(主要是涉及到消费者个人的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范围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和参考国际经验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信用信息采集、整合、披露和共享的机制。
张艳花:在金融领域,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成了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核心,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不断接到读者反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中的问题,比如商业银行对于信用信息的误读、商业银行报送信用信息数据质量不高、数据库标准有待细化等等。您如何看这些问题的存在以及解决办法?在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中,还有哪些问题您认为更加重要?
杜丽群:近些年来,我国在信用数据库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为了有效解决社会经济交往中信用信息缺乏和不对称的问题,一个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及查询系统正在加快建立。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央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由央行征信管理局具体承担这方面的工作。经过近10年的努力,央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然而,目前该数据库中的个别数据质量不高,商业银行对于信用信息的误读、数据库标准有待细化,甚至存在一份信用报告前后矛盾的情况,这些都说明了个别商业银行对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还不够。
考虑到我国银行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主体的实际,我认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是完全有必要的。但是,在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中,首先应界定该数据库的法定地位,如,只能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的信贷信息,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授权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其次,应明确该数据库的监管方式,如果将中国人民银行既当作“国务院怔信管理部门”的成员之一,同时又看作是国有资产“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者,显然其规则制定者的身份与管理者的地位是相矛盾的。再其次,应不断提高和完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功能和作用,商业银行应当很好地应用这个数据库的资料,很好地保障个人信贷业务的开展,防范银行的金融风险。最后,由于目前该数据库的基础数据库还只包含商业银行上传的数据,其他方面的信息,如社保信息、税收信息同样是商业银行评价客户、防范风险的重要指标,应尽快实现这些非银行数据的收集。
张艳花:有观点认为,我国金融领域内存在的特定群体的贷款难,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征信体系没做好,商业银行得不到对称的信息,也就无法做到充分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确需要扩大信息来源,将更多的非银行信息纳入其中。您认为这方面我国面临的主要困难在哪里,重点需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杜丽群:我认为,我国金融领域内之所以存在特定群体贷款难的问题,不是因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来源不够广泛,而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信用征信及查询信息系统,企业的信用记录分散于工商、税务、审计、质检、银行、保险、法院等各个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居民更没有个人基本信用档案可供资信证明查询。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布应采取相对审慎的原则。同时,由于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我建议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转载于《中国金融》2012年第13期,总第739期,2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