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6
自从几位保险业政协委员在年初的“两会”上首次公开请缨为保障房建设“输血”以来,“险资投资保障房”一直是备受各方关注的话题,相关的新闻报道和评论不断见诸各媒体。其中,有两种观点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一种观点在强调保险资金适合参与保障房建设时,甚至将保障房投资的低回报率特点也论证成了符合保险资金对投资回报率要求低的特性;另一种观点则着力渲染保障房投资是表面微利,实则暗藏较大隐形利润的诱人蛋糕。笔者以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偏颇,未能正确地揭示出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的收益。
我们首先来看第一种观点的问题出在哪儿。在投资决策中,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投资的收益率必须高于融资的成本。保险投资所运用的资金来源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具有负债特性的各项准备金,因此,保单的负债成本是保险投资收益率必须跨越的第一道门槛。保险投资资金来源中的另一部分是权益资金,所占比例不大,但却是核心部分,从资本的逐利本性来看,只有资本金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水平,才有资本愿意继续从事或加入保险业,因此,必要的权益资本回报率是保险投资收益率必须跨越的第二道门槛。虽然至今官方权威部门尚未公布过国内保险公司的保单整体资金成本和权益资本必要回报率的数据,但据一些市场分析人士估计,其保单整体资金成本约为3.6%~4.16%,至于其权益资本成本无疑要明显地高于这个数据(从沪市A股开盘算起至今,上证综指的年复合收益率是14.2%,何况保险业的贝塔值无疑要大于1)。所以,我们可以说由于保险资金主要来源的负债特性,决定了保险投资必须以稳健为特色,却不能简单地断言保险投资可以满足于较低的投资收益率。假如较低的收益率就足以满足保险资金对投资收益的要求,那么把保险资金存放在银行,岂不是最安全最可靠的投资方式,为什么还要不断地拓展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为什么还要放开被视为风险较大的不动产投资领域?假如获取较低的收益率原本天经地义,那么保险资金尽可大胆地倾其所有大举进入保障房建设,为什么还要首先在京、沪等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小规模的参与保障房建设以进行试点?为什么虽然有多项计划正在酝酿,但真正完成从发起到募集,再到资金到账的项目目前仅中国太保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这一根“独苗”?显然,保障房投资的某些特征虽然确实符合保险资金的特性,如其长期性、稳定性等,但却绝对不是其较低的收益率,否则保险资金在进入保障房投资领域时不会如此的审慎。
第二种观点的问题显而易见,如果保障房建设确实有诱人的利润,嗅觉灵敏的资本必然会趋之若鹜,根本不会出现资金短缺的局面,政府也不用想方设法地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其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随着各级政府对保障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的逐步出台,对保障房盈利的期望值很有可能上升。这种预期短期看可能会调动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积极性,但长远看则不利于保障房建设与运营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因为奔着高利润而去的资本一旦达不到预期,就会出现资金撤离的大幅度波动,从而导致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稳定。未来中国房地产行业将由原来的商品房单轨制转变为商品房和保障房双轨制,既然称作为保障房就必然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不可能也不应该提供给投资者高额的利润,这一点在任何时候都是不会改变的,对保险资金也不例外。
既然保险投资需要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率,而保障房投资又不可能提供丰厚的回报,那么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的收益账又该如何算呢?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算两笔收益账,一是社会收益,二是保险公司的经济收益。
从我国当前的形势和未来发展的趋势看,保障房建设已不仅仅是重大的民生工程,而且还是重大的发展工程,不仅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而且有利于扩大内需,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同时还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参与这样一个伟大的事业,为解决制约这样一个伟大事业的资金瓶颈而发挥保险资金的重要作用,无疑将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尽管这种社会效益很难准确地量化为保险公司的实际收益,但却是不容质疑和巨大的。
优先考虑社会收益并不等于不需要考虑经济收益。毕竟,保险公司承担着对股东和投保人应负的义务和责任,必须通过自身的稳健经营和发展,来为股东和投保人创造价值,来保障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那么,保险资金又该如何在保障房投资的低收益率中获取必要的经济收益呢?我认为,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的经济收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保险投资组合中合理地配置保障房投资,通过优化保险资产与负债的久期匹配,来实现和提高投资组合长期稳定的回报率。众所周知,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就是资产负债匹配难的问题。以寿险为例,寿险负债的久期大约为10~12年,而我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投资品的期限多为5-10年期以下,基准债券的久期只有5年左右。由于保障房投资具有投资期限长、担保可靠、长期收益虽然较低但稳定的特点,从而能够给优化保险资产负债匹配提供较大的空间。这也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对保障房建设的态度上存在着很大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银行的负债是长期少,短期多,而保障房贷款期限长,资产负债错配的风险较大,从而使得银行对保障房信贷有所顾虑。
二是通过加强风险控制来保证收益的稳定。虽然总体而言,保障房建设具有地方政府负责、指定土地划拨、规定利润空间等强制性要求,使得其预期盈利不高却较为可靠,但是具体到每一个项目,由于其融资主体和类型不同,其盈利水平和风险仍然有着较大的差别。例如,从参建企业的盈利模式看,受定价机制和销售模式的影响,各类保障房带给开发商的利润不同,保险资金可以分到的利润也就不同;从资金回流速度看,相对风险小而利润大的是限价房,其次是经济适用房;此外,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以及不同的开发阶段等都会影响到项目的投资回报和风险。因此,保险资金在投资保障房建设实,需要针对具体项目的具体特征,通过合理的安排投资规模和计划,谨慎的选择适当的投资模式,来保证投资回报的安全稳定,从而获得最佳的经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