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新乔 张海洋 梁 爽 郝朝艳 毛 亮
摘要:文章研究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结构。实证研究发现,中国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设计上遗留的对服务业、对中小企业实施按全部产值或营业额为税基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即不实行“进项抵扣”)的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导致了对服务业和广大中小企业的税收歧视。分省数据也显示,北京、上海、天津等一些地方已经不同程度地出现增值税对中小企业的歧视。针对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的问题,文章继而提出了彻底免征“小规模企业”的增值税以及将增值税原则推广至所有产业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 营业税 税负
发表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