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
,保险监管部门正式公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业界对其评价为“宽松”。之所以感觉“宽松”,一是投资渠道比以前拓宽了,例如增加了未上市公司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等渠道;二是提高了几项高风险投资渠道的比例上限。与此同时,基于不同的利益立场,业界人士的心情也感觉“宽松”起来。果真如此吗?《暂行办法》给我们带来的到底是宽松的心情还是未来的挑战?
保险公司投资部门感觉到宽松吗?
如果保险公司投资部门感到“宽松”,那纯粹是一个管理上问题。业界对于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报道,多集中关注投资收益率的绝对水平。保险公司内部业绩评估虽然也涉及到投资风险承担水平因素,但是投资人员的薪酬仍然主要与绝对收益挂钩,而少有考虑获得该收益率时所承担的风险。现在渠道拓宽后,保险资金期望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率,投资部门当然感到“宽松”了。对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恰当、合理的投资业绩评估标准与薪酬管理制度。一方面,对投资部门的投资业绩采取风险调整之后的收益率水平进行考核,也就是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等高风险项目采用更高的收益率考核标准;另一方面,基于长期业绩评估的理念,实施“业绩薪酬准备”制度,如果某一年度高风险项目获得很高的收益,必须提取投资人员的薪酬的一定比例作为准备项目,留待以后若干年度并视当期投资业绩逐步发放;反之,如果某一年度高风险项目获得很差的收益或者亏损,必须提拨长期平均薪酬的一定比例作为负的准备项目,留待以后若干年度用以抵扣投资业绩优秀年份的薪酬,以此做平滑处理。否则则会鼓励投资人员的投资冒险行为,投机成功便获得巨额薪酬,投机失败则换家公司接着干。如果能做到以上两点,不知道保险公司投资部门还感觉到“宽松”不?
保险公司感觉宽松吗?
本来,渠道放开对于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实现资产负债期限与利率的匹配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从这个方面将感觉“宽松”倒也合理。可惜保险公司对此却很少关注,其“宽松”的感觉来自于投资收益率的提高对于提升保险公司利润水平的判断。
的确,渠道放开后,保险资金的期望投资收益水平能够提高,尽管这是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的。然而,即使不考虑渠道放开带来的高风险,投资收益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利润水平的提高。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市场竞争的存在,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宽松”绝非一种稳态,迟早会被竞争的力量销蚀,除非他是垄断行业。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放开而言。从短期来看,既有保单的预定利率较低并将维持一段时间,投资收益率的提高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保险公司可能感觉“宽松”。然而,资产收益的提高将为负债业务提供更多的降价空间。因此从中长期来看,市场竞争的结果必定将这部分收益转移给投保人与销售代理人,这是一个市场博弈的过程。对于保障性产品而言,要么体现为保费价格进一步下降,要么体现为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对于投资型产品而言,要么体现为期望分红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要么体现为销售渠道费用的增加。保险公司则由谨慎型(保守型)金融机构向进取型(冒险型)金融机构前进了一步,呈现出高资产收益、高负债成本的财务经营特征。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众多行业形态的一种,仍然获取与其承担风险水平相对应的收益水平。因此指望通过扩大险资投资渠道来提高保险公司盈利水平是短视的,保险公司未来依然不会觉得“宽松”的。
退一步讲,即使保险投资渠道没有今天这么多,是不是保险公司的效益一定不好呢,也不一定。假设极端的情况是只允许保险资金存银行和购买国债,资产业务的投资收益率是降低了,然而另一方面,如果市场竞争是充分且有效的,市场竞争和博弈的结果必然导致保单价格上升至一个“合理”的水平,或者是渠道销售费用下降至一个“合理”的水平。这个“合理”的水平就是能够让保险业综合平衡承保利润与投资收益之后,保持低资产收益、低负债成本的谨慎型金融机构的特性,让保险公司的股东获得社会平均的收益率。
监管层感觉宽松吗?
以前保险公司投资业绩做不好,动辄责怪监管层的渠道限制。现在渠道放开以后,短期内监管层是“宽松”了:今后你们保险公司投资再做不好,可别怪我没放开渠道。但是长期来看,对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出挑战,因为站在保险监管机关的立场上看,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归根到底属于偿付能力监管的问题,而且是偿付能力监管最重要的方面。
目前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是市场扩张太快。从国外经验来看,单一的市场扩张原因很少造成保险公司财务失败,因为在保险市场扩张迅猛的时期也多是社会资金充裕、市场看好保险行业、投资意愿强烈的时期,即使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也会不断有后续资本投入来解决。
实际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最具杀伤力的因素仍是投资收益率的长期走低。在社会整体投资收益率长期走低之时,往往也是社会经济下滑、社会资金极度缺乏,流动性很差,投资意愿很弱,保险公司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来弥补利差损与维持正常经营,并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在投资收益率的长期走低时期,遭受损失最大的又当属高风险资产,从《暂行办法》中列举的投资渠道大类来看,股票、股票型投资基金、不动产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等高风险投资这些合计可以达到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35%。如果考虑到在经济萧条时期,将会有一些无担保企业债券也会步入高风险资产的行列,则可使保险公司高风险资产达到资产总额的55%。就单一投资渠道而言,高风险渠道的投资上限也不低。拿股票投资20%的上限而言,虽然低于日本以前30%的上限,但已经超过许多欧美发达国家,而且日本保险业在近20年来却是财务失败与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的一个反面教材。如果我们保险业用足《暂行办法》中的规定的比例,经历一次经济萧条时期(这并非不可能,尽管我们尚未经历),尤其是像日本在整个90年代股市、地产同跌的市场环境,监管层面临的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将何其严峻。对此,保险监管层在“宽松”的心情中仍应未雨绸缪,早做长远考虑,对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有一个应对的心理准备。